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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24-06-30    點擊:

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科大學字〔2018〕3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學校依法治校,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保證學生違紀處分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學生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在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生、專科生因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而提出的申訴。

第二章  學生申訴處理機構

第三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學生申訴申請。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校長辦公會議負責。

第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共由十三名委員組成。其中,學校主管校領導1人,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負責人5人,教師委員3人,學生委員3人,學校法律顧問1人。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校主管校領導擔任。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中教師委員每三年換屆,學生委員每二年換屆,其他委員随職務進退。

第五條 學生申訴委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一)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三)經複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重新予以研究,或提交校長辦公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條  學生申訴委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法律事務辦公室,職責如下:

(一)接收書面申訴申請書,日常事務處理和檔案管理工作;

(二)對學生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進行前期核查;

(三)對一般申訴事件做好調解和溝通工作;

(四)辦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交代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訴受理程序

第七條  申訴人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條  自違紀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違紀處分決定書或申訴處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學生對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申訴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内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号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要求及依據,并附上申訴人有效身份證、學生證複印件、相關證據及學校處分決定等;

(三)送達申訴處理結果的通訊地址與聯系方式;

(四)申訴人簽章;

(五)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申訴人申訴申請材料後應對申訴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後告知申訴人:

(一)申訴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訴申請材料不齊備,告知申訴人在3日内補正;

(三)因申訴人不符合本規定申訴人資格,或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适用範圍的,或超過申訴時效的,或申請材料不齊備又未在3日内補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申訴申請後,可要求作出學校處理決定的機構就學校處分決定情況作出說明,并提供處分過程中的事實認定證據材料及其他相關材料。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向申訴人或有關人員調查情況。

第十二條  申訴人、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代表應參加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所召開的申訴複查會議,以展開必要的查證工作。

   申訴人無故不出席申訴複查會議的,按放棄申訴申請處理,申訴複查程序中止。

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申訴複查會議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決定不延期的,申訴人也可提交委托代理人參會申請或書面發言,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審批并記入會議記錄。

原處理或處分機構未派代表出席申訴複查會議的,申訴複查會議照常舉行。

第十三條  申訴複查會議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因故無法參加會議的,由主任指定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擔任。

第十四條  申訴複查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

(二)主持人詢問申訴人對于學生申訴處理的委員有無請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訴人申訴;

(四)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代表陳述;

(五)申訴人與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代表對證據和事實情況發表意見;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

(七)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複查情況對于原處分決定所認定事實清楚、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的,提出“維持學校原處分決定”的複查意見。

第十六條 原處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

(一)學校處分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确的;

(二)學校處分決定程序和權限違反相關規定,或适用依據錯誤的;

(三)學校處分決定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超越職權的;

(四)學校處分決定顯失公正的。

第十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求原處理或處分機構變更或重新作出處分決定的,原處理或處分機構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決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處理,并将重新作出的違紀處分決定書交與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最終複查決定出具申訴處理決定書。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

(三)原處理或處分決定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适用的相關規定;

(四)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使用的有關規定;

(五)作出維持或經變更後的處分決定或撤銷的複查結論;

(六)作出複查結論的日期。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将申訴處理決定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或者專門會議進行審批。申訴處理決定書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送達申訴人所在學院和相關部門。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決定書應當由申訴人所在學院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自收到書面申訴申請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  作出維持或變更學校原處分決定的,違紀處分期限從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條 申訴人對學校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山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  申訴處理規則

第二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出席委員的人數需等于或多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委員必須選擇投贊同票或反對票,不得投棄權票。

申訴處理委員任何決議均需等于或多于到會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六條  複查結論作出之前,申訴學生、原處理或者處分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單獨接觸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施加任何可能妨礙委員公正處理的影響。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如果有上述情形的經曆,應當在委員會會議上說明。

第二十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申訴人本人或是申訴人近親屬的;

(二)與申訴人或申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

(三)存在其它可能妨礙申訴公正處理情形的。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決定;擔任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的委員回避,由申訴處理委員會集體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交換生、訪學學生等的申訴處理參照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其他上述未涵蓋事宜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 條  本辦法由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授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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