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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學生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日期:2024-06-30    點擊:

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學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學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向學校(招生管理部門)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具體按學校學籍管理等相關辦法執行。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應于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内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經複查發現學生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對情節嚴重者,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或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複查具體程序和辦法,按學校新生資格複查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者,學院學生管理部門須及時通知學生和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符合退學情形的按退學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确實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并在辦理相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建立全方位資助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教育救助,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具體按學校資助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形式,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緩考、不合格課程的重修與補考等,具體按學校考核與成績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辦法第四條為主要依據,應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具體按學校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相關辦法執行。

公共體育課考核成績根據考勤、課内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因殘疾等特殊困難無法正常參加學校安排的體育課,可提交書面申請并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輔導員簽字并加蓋學院公章後由任課教師另行安排教學。

第十五條學校建立學業警示機制,教務處和各學院依據各專業培養計劃要求和相關标準,對學生每學期學習成績進行統計分析,對學業已經或可能達到相應警示标準的學生給予警示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有針對性地采取相應的幹預措施,幫助學生完成學業,具體按學校學業警示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按學校學期教學計劃和學籍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學生在校期間,可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專業,學習成績計入個人成績檔案;學生選修其他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合格,所獲學分計入通識選修課,并标注“輔修”字樣。

學生跨校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由本人于每學期開學後一周内申請,經學院、教務處審核備案。修讀結束,修讀學校出具成績單,經學院和教務處審核認定,計入學生個人成績檔案。

學生輔修專業或修讀課程具體程序及辦法,按學校輔修專業(課程)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可以利用網絡課程平台,修讀網絡資源課程,具體按學校網絡課程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和創新創業活動,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學生通過研究和實踐活動,取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科學研究項目結題、學科競賽獲獎、通過各類技能考試等與學業相關的成果,折算為創新學分,計入學生學業成績。具體按學校大學生創新創業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學生必須完成學校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習并參加所修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真實、完整的記入學生個人成績登記表,經補考考核合格的成績注明“補考”字樣。

學生個人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歸入學生本人檔案,一份由學校檔案館留存。

第二十一條學生缺考和嚴重違反考核紀律的,對應課程考核成績以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載。

對考核違紀或者作弊的,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表現較好,允許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或補作。

第二十二條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承認。具體按學校課程免修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具體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建立學生誠信檔案,對學生失信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做出限制。具體按學校學生誠信教育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适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學生轉專業具體條件、程序和要求按學校轉專業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出具相關證明,上報山西省教育廳同意後轉入同層次學校學習。

第二十七條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材料,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可以轉學。具體轉學程序按照《新浦京澳官网游戏最新版在校大學生轉學管理細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研究生轉學須經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學,需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的學生,須轉戶口的由山西省教育廳将有關文件抄送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

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學校上報山西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一般在各學曆層次規定學制基礎上延長兩年。

保留入學資格時間不計入最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條學生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學生休學次數、期限及辦理程序,按學校休學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休學創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為相應學曆層次最長學習年限基礎上延長兩年(包括延長在校學習時間)。

第三十二條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兩年,服役時間不計入學習年限。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含國際交流生),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到國際組織實習,學校為其保留學籍,最長至兩年。

學生在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三十三條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及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學期開學兩周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具體複學程序按學校複學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或者申請複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辦理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學生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具體按學校退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退學學生應當在退學通知或退學決定送達之日起兩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山西省教育廳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在退學後兩月内沒有聘用單位的,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七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具體按學校學生提前畢業相關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後,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可以申請返校進修、補考課程或者補做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等實踐環節,合格并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士學位時間均按實際發證日期填寫。

退學學生,學滿一年以上的,發給肄業證書,未滿一年的發給學習證明;開除學籍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九條學生畢業時,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和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号及證書需填寫的其他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向學校提供個人申請、身份證、戶口簿、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個人信息變更等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上報山西省教育廳學生處批準後變更。

第四十條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照山西省教育廳安排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工作。

第四十一條學生完成本專業并同時完成雙學位專業的教學計劃,符合學校雙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雙學士學位證書。

學生完成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專業輔修要求的,頒發輔修專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及時上報山西省教育廳宣布無效,予以注銷。

第四十三條畢業生對學校所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應妥為保存,如遺失或損壞,一律不再補發。确需證明學曆和學位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和學校管理制度,維護校園正常秩序,樹立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和諧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四十五條學生享有依法依章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具體按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及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及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生有以上違紀行為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相關規定執行。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條應當堅持教育和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及個人禁止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八條學校建立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組織或團體。學生成立組織或團體,應經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學生組織或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組織或團體的成立、活動按照學校學生社團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九條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課外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條學校鼓勵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學生進行勤工助學活動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用工單位管理制度,具體按照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二條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網絡使用相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五十三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遵守學校宿舍文明公約,發揮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作用。

第五章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四條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具體标準和獎勵形式、評選條件、評審程序、獎勵标準按學校表彰與獎勵相關辦法執行。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六條對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辦法和其他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辦法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其他種類處分适用情形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相關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須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堅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六十一條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六十二條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六十三條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其他種類處分期限、解除程序按照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相關辦法執行。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十四條學校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應在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兩周内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六十五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法律事務人員等組成。

學校制定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明确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六條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的,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八條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九條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七十條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抵觸的,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廳投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等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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